close

開箱

讀者投書:張永宏(台灣高檔法院法官)

日前,江元慶先生在「yahoo論壇/政事調查站」中以「承認犯法獲判無罪,還拿到刑事賠償」為題,介紹了老詹、小邱2人明明認可在大陸詐騙機房上班,但高雄地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照舊判2人無罪,後來老詹乃至還拿到18萬3000元的刑事補償金的案例,文末並以「使人難以想像的判決發生了──認可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無罪定讞!」「親口認可在詐欺集團機房工作的人,在台灣拿到了刑事抵償金。這筆錢,是全民的納稅錢支付!」「難怪,涉嫌海外欺騙的台灣人,要死力的回台灣受審。物超所值」等語作結,眾看倌看完不由掩面嘆氣,少不得痛罵一下司法不公。

為什麼老詹、小邱都承認犯法了,法院照樣要判2人無罪?因為時候不對、時候舛錯、時間謬誤(因為很重要,所以要說三次)。老詹、小邱認可犯法的時候(老詹是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初,小邱是102年12月中旬到103年3月12日),根本不是查察官起訴犯法的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換句話說,2人認可的犯罪,查看官基本沒起訴!

有一種原則叫做「不告不睬」,簡單地說,就是查察官(或自訴人)沒告狀的犯法,法院沒有權利審理,這是為了避免「球員兼裁判」。強檔特價在我國刑法取銷連續犯之後,詐欺罪已經是「一罪一罰」了,詐欺集團騙幾個人就犯幾個詐欺罪,各罪之間彼此自力,不在查察官告狀時候範圍內的詐欺罪,法院當然沒有辦法拉進來審判。所以老詹、小邱就算承認在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12日參加詐欺團體,然則查察官告狀的犯法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2人都已脫離詐欺集團,所以老詹、小邱承認的犯法,法院不克不及審訊,並且2人所認可的犯法,也與查看官告狀的犯罪沒有關係。

查察官看到老詹、小邱都自白犯法了,卻沒有留意到2人自白犯法的時候跟查察官告狀的犯法時候紛歧樣,就把老詹、小邱一併起訴了。買到賺到但拿掉2人的「無關自白」,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老詹、小邱在檢察官起訴的犯法時候還為詐欺團體工作,法院固然只能判2人無罪。

如許白白放過老詹、小邱,不是太廉價了嗎?事實上老詹、小邱自白犯法的時候,查看官還可以再去偵查,如果查察官拿得出證據可以左證2人的自白,還是可以複興訴2人,乃至可以判有罪,但這已經是後話了。單就檢察官已告狀的案件來看,檢察官顯然輕忽了「時候落差」,事後又沒有再補充舉證,法院判無罪是固然的效果;而因為烏龍起訴而被羈押的老詹,去要求國度補償羈押所釀成的損失,也是合法權力的行使。

「不告不睬」「審查官負舉證責任」「無罪推定」都是現代法治國度顛末數百年毛病經驗所淬煉出來的重要司法原則,表現的正是前人所言「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」的人本精力,跟某些國度速審速結、被告自白就會有罪比擬,或許沒法讓每一個壞人都繩之以法,但也對照不會讓無辜的人遭到冤枉,這才配稱為法治國度!

超值推薦

除非有掌控一生都不會被人誣告入罪,不然請靜下心來想一想,在臺灣受審好?還是在大陸受審好?

 

如何購買?
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
【Yahoo論壇】係Yahoo奇摩供給給網友、專家的定見交換平台,所有談吐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。本文章內容僅反映作者個人定見,並經作者包管文章內容並未侵犯任何人之權力或違背相關法令。評鑑

【Yahoo論壇】歡迎您投稿!對於這個社會大小事有話想說?接待各界好手來發聲!用文字表達你的概念。投稿去—–>https://goo.gl/iy5TCA

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3%80%90yahoo%E8%AB%96%E5%A3%87%E3%80%91%E6%B2%92%E6%9C%89%E8%A2%AB%E8%B5限量搶購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w4pe1e0387e5 的頭像
    w4pe1e0387e5

    w4pe1e0387e5的奇摩 Momo 新蛋購物精選商品介紹推薦

    w4pe1e0387e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